(2015)雨法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上次执行程序已强制执行标的112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放弃未执行标的477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