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慈瑛与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72-1号申请执行人张慈瑛。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苗成。申请执行人张慈瑛与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慈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412.1元及利息、执行费109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业,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29.17元,因(2015)杭桐执民字第1972号案件与本案为同一申请人及被执行人,且本院1972号案件申请标的为40000元,扣除后本案尚余30029.17元案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张慈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慈瑛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