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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禹鹏诉刘元峰、孙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禹鹏,刘元峰,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王禹鹏,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刘元峰,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孙敏,女,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执行人王禹鹏与被执行人刘元峰、被执行人孙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禹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