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建设街8号。法定代表人焦义,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久,系该联社法律服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高某,男,1990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义民执字第00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