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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臧永光与孙显秀、张玉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永光,孙显秀,张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臧永光,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孙显秀,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玉祥,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显秀、张玉祥协助臧永光办理坐落于莱西市威海东路建华街X号X单元X楼X户房屋一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西国用(96)字第03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臧永光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涉案房屋过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臧永光名下,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