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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章民、章松林诉原审被告胡良刚相邻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松林,章民,胡良刚,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章松林,男。申诉人(原审原告):章民,男。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胡良刚,男。章松林、章民因与胡良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宣检民(行)监(2015)34180000002号民事抗诉书,向安徽省宣城市中院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宣城市中院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宣中民抗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勇出庭。申诉人章民、被申诉人胡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26日,章松林、章民诉称:章松林、章民与胡良刚系邻居关系,2013年3月13日,双方因胡良刚建房的宅基地界线发生纠纷,经泾川镇晏公社区干部童××调解,达成协议,就双方的宅基地界线进行了划分,约定双方房屋滴水严格控制在自己院内不得过界。协议签订后,章民外出打工。同年9月,章民放假回家看见胡良刚房屋已经建成,但其屋檐滴水却落在自己家院内。于是找到社区干部,要求协调,社区干部和司法所多次找到胡良刚协调此事,但胡良刚却称其房已经建成,不愿协调。章松林、章民认为胡良刚侵犯了自己的利益诉至法院,要求胡良刚立即拆除建于其院墙范围内上方的房屋屋檐和雨棚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胡良刚辩称:1、章松林、章民陈述不属实,章松林、章民所建围墙与土地证上的界限不符,所建围墙是越界的,侵犯了胡良刚的宅基地使用权;2、章松林、章民采用欺骗手段与胡良刚签订协议,建造围墙,章松林、章民所建围墙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原审查明:章松林、章民与胡良刚系邻居关系,2013年3月13日,双方因胡良刚建房的宅基地界线发生纠纷,经泾川镇晏公社区干部童××调解,达成协议,就双方的宅基地界线进行了划分,约定双方房屋滴水严格控制在自己院内不得过界。协议签订后,章民在胡良刚的见证下将双方分界的围墙建好后外出打工。后胡良刚也将自家的房屋建成。同年9月,章民放假回家,看见胡良刚的屋檐滴水落在自己家院内,于是再次找到社区要求协调,社区干部也多次找到胡良刚协调此事,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2013年10月,章民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审判人员前往双方争议的现场进行了查勘,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场确认制作了现场示意图一张,根据示意图,胡良刚的后屋檐超出双方确认的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东西方向长度39厘米,南北方向长度21厘米。2013年12月9日,本院以章民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章民的起诉。在此期间,胡良刚又在其厨房的窗户上搭建雨棚,雨棚的宽度超出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3厘米。2013年12月26日,章松林、章民再次以原告的身份诉至本院,要求胡良刚立即拆除建于其院墙范围内上方的房屋屋檐和雨棚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胡良刚与章松林、章民既是邻居关系,双方就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章松林、章民与胡良刚为宅基地界线发生的纠纷,已经双方所在的社区调解达成协议并砌好分界围墙,双方就应自觉遵守,现胡良刚所建的房屋屋檐以及所搭建的雨棚部分超出双方确认的界线,显属违约,理应拆除。胡良刚在庭审中辩称的章松林、章民所建的分界围墙与土地证上的界线不符,所建围墙是越界的,侵犯了胡良刚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章松林、章民采用欺骗手段与胡良刚签订协议,建造围墙,其所建围墙是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的意见既与事实不符,又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章松林、章民现要求胡良刚立即拆除建于其院墙范围内上方的房屋屋檐和雨棚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胡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自家房屋后屋檐超出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部分(东西方向长度39厘米,南北方向长度21厘米),同时拆除所搭建的雨棚超出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部分(宽度3厘米)。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良刚负担。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根据章民申请执行过程中,泾县天衡测量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测绘报告“……2、经实地测量,胡良刚将房屋檐拆除东西方向长度39厘米,南北方向长度为21厘米后,仍有东西方向长度33厘米,南北方向长度为37厘米超出申请人家围墙部分。”的内容,胡良刚房屋超出分界围墙的实际长度为东西方向超出72厘米,南北方向超出58厘米,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胡良刚后屋檐超出双方确认的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南北方向长度为39厘米,东西方向长度为21厘米”相差很大,原审认定的事实未经专业测绘,有不准确的可能,故在具体应拆除范围认定上,该份测绘报告能作为本案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19号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抗诉。本院再审过程中,章松林、章民称:章松林、章民与胡良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审作出(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不公,严重损害了章松林、章民的权利。主要为:原审章松林、章民起诉要求拆除胡良刚建于章松林、章民院墙范围内上方的屋檐滴水超出部分,现仍有部分屋檐未拆除。故现再审请求为:要求胡良刚除已拆除的部分,待拆屋檐部分按照胡良刚申请法院重新测绘的结果即沿南北方向向南长度为36厘米,宽度为39厘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区域予以拆除。胡良刚辩称:同意章民、章松林的再审请求,但要求法院判决。再审中,章松林、章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及胡良刚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1、泾县天衡测量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执字00324号测绘技术报告1份。证明胡良刚屋檐超过部分没有全部拆除。胡良刚认为该测绘结果不准确,本人已要求法院重新进行测绘。2、发票1张。证明章松林、章民花费测绘费600元。胡良刚对该证据没有意见,但其认为系章民自己为了自己举证的需要而花费的费用,和胡良刚没有关系。再审中,胡良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及章松林、章民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1、宁国金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办测字1号测绘技术报告1份。证明胡良刚家屋檐现待拆除部分为沿南北方向向南拆除长度为36厘米,拆除宽度为39厘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区域。章松林、章民没有意见。2、发票签收单(附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测绘花费3000元。章松林、章民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其认为费用是对方举证需要。本院再审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均对宁国金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测绘技术报告无异议,且章松林、章民再审请求明确要求按此测绘报告的结果予以拆除,胡良刚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测绘技术报告予以确认,对因此发生的测绘费用亦予以确认;对泾县天衡测量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测绘评估报告不予确认,因该份测绘报告而产生的测绘费600元系原审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且不在章松林、章民再审请求范围内,本案中不予处理。再审查明:原审判决生效后,胡良刚自行拆除部分屋檐。2015年8月12日,经宁国金土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胡良刚家屋檐已拆除部分为沿东西方向向西长度39厘米,拆除宽度为21厘米的区域;待拆除部分为沿南北方向向南长度为36厘米,拆除宽度为39厘米的区域。此次测绘花费3000元。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章松林、章民与胡良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双方当事人对重新测绘的结果无异议,章松林、章民要求除胡良刚已拆除的部分,待拆屋檐部分按照胡良刚申请法院重新测绘的结果即沿南北方向向南长度为36厘米,宽度为39厘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区域予以拆除,胡良刚表示同意,再审予以准许,检察机关关于原审认定拆除范围不准确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关于此节的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再审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二、被申诉人胡良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自家房屋后屋檐超出申诉人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部分沿南北方向向南长度为36厘米,宽度为39厘米的不规则四边形区域(不包含已拆除的东西方向向西长度39厘米,宽度21厘米的区域),同时拆除所搭建的雨棚超出申诉人章松林、章民建好的分界围墙部分(宽度3厘米)。原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良刚负担,再审测绘费3000元,由胡良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建华审 判 员  姚青松人民陪审员  汤越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