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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刑初字第0023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4日由宣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毛可明,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皮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毛可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毛可明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郑某甲具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郑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宗申”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妻子陆某某、弟弟张某某及郑某乙、胡某某夫妇),沿S104线由宣城市区方向往宁国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104线209㎞+500m处,被告人郑某甲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向右驶出路外坠入水塘中,造成陆某某、胡某某当场溺水身亡及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陆某某、胡胡某某系交通事故中落水后溺水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参与抢救伤者,后因其受伤被送往宁国市医院治疗,在宁国市医院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利辛县其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监督下,与被害人胡胡某某的丈夫郑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按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补偿了郑某乙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郑某乙及胡某某亲属的谅解。2015年4月2日,被害人陆某某的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受本院委托,利辛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告人郑某甲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地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郑某甲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行政村和其邻居对其评价良好,矫正环境良好,有监管能力,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法律文书送达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告知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宣)公(法病)鉴字(2015)42号、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参与抢救伤者,后在医院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庭亦能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郑某甲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文庆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建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