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百才与赵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百才,赵喜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155号原告郝百才,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喜龙,男,民族不详,农民。原告郝百才诉被告赵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郝百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喜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赵喜龙因购买胡萝卜种子缺少资金向我借款人民币3300元,被告于当日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330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赵喜龙向原告郝百才借款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赵喜龙向原告郝百才借款人民币3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郝百才提交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赵喜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证据反驳原告郝百才的主张,视为放弃对原告郝百才诉讼请求的抗辩。故对原告郝百才要求被告赵喜龙偿还欠款人民币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喜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百才欠款人民币3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喜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芳审 判 员 朱丽冰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