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李新发、李兰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李新发,李兰芳,郭瑞阔,苏彦芝,李永见,秦月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6号。负责人郑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巍,该行职工。被告李新发,农民。被告李兰芳,农民。被告郭瑞阔,农民。被告苏彦芝,农民。被告李永见,农民。被告秦月风,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李新发、李兰芳、郭瑞阔、苏彦芝、李永见、秦月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缴诉讼费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