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光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裴广良申请执行李明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光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裴广良。被执行人李明先。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先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96元,执行中李明先未履行,剩余债权额为8596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