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泉诉王福林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王福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520号原告温泉,男,蒙古族,农民。被告王福林,男,农民,蒙古族。本院审理的原告温泉诉被告王福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泉对被告王福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于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温泉负担。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长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