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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育敏、柯秋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审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育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柯秋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冶卫计征决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当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并于2015年5月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出了执行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冶卫计征决(2013)第06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如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十五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