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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李端寿、李欢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李端寿,李欢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2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被告李端寿。被告李欢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与被告李端寿、李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黄石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