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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胜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