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胜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