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0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艳侠诉被告李宏伟、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侠,李宏磊,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2560号原告崔艳侠,住隆化县。被告李宏磊,住隆化县。被告王雪峰,住隆化县。原告崔艳侠与被告李宏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艳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崔艳侠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