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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福波诉被告赵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梁福波,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矿区。被告赵爱林,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梁福波诉被告赵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福波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赵爱林以办事为名向原告借款20350元,并出具收条。2015年春节前夕,被告赵爱林因办事无果主动向原告退还8000元,将20350元的收条拿走后又向原告出具了12350元的收条,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以打电话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承诺六月底再给一部分欠款。至今年六月底,原告再次给被告打电话时,才知道被告为躲避债务早已停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12350元。本院认为,原告梁福波无法提供被告赵爱林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福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慧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