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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8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雯与薛南清、游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雯,薛南清,游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868-2号原告:薛雯,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南清,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游明清,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薛坚,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雯与被告薛南清、游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薛雯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融民初字第2868-1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告薛南清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的房产及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车位。二、查封薛坚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薛雯申请解除所提供的案外人薛坚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薛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薛坚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步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