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黄兴慧、黄敏、黄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黄兴慧,黄敏,黄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804号原告王红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5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黄兴慧,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3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系步永刚之妻)。被告黄敏,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29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系步永刚长女)。被告黄彩,女,汉族,生于2001年10月7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系步永刚次女)。法定代理人黄兴慧,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3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系黄彩之母)。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与被告黄兴慧、黄敏、黄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狄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