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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执恢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善明诉彭书金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善明,彭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恢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陶善明。被执行人彭书金。本院在执行陶善明与彭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枣阳市职教中心学校截止2013年7月22日尚欠彭书金工程款8008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书金在枣阳市职教中心学校到期债权中的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