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执恢字第0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陶善明诉彭书金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善明,彭书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恢字第00021-3号申请执行人陶善明。被执行人彭书金。本院在执行陶善明与彭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枣阳市职教中心学校截止2013年7月22日尚欠彭书金工程款8008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书金在枣阳市职教中心学校到期债权中的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