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于石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石棉县。2015年6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凌晨,黄某饮酒后驾驶川A4YU**号轻型普通货车行至石棉县城煤建公司附近时,与路边停放的车牌为川T86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停于该车后的川TR69**号小型普通客车、川TP81**号轻型普通货车、川TD11**号小型普通客车、川T163**号轿车连环相撞,造成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黄某驾车驶离现场。随后,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县城先源路将黄某及其驾驶的川A4YU**号轻型普通货车查获。经询问,黄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民警遂将其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15年5月2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及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扣押清单,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及汽修厂结算单、收款收据,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血液中酒精浓度已高达117.4mg/100mL,系醉酒。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与大部分受损车辆的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修复费用,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系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华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