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云某某申请宣告郭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云某某,女,籍贯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郭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云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郭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云某某与郭某某系夫妻关系,郭某某系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10年8月29日晚,其在该单位位于辽宁省丹东境内的中水东北公司水丰改建工程设代处去工程现场时,失去联系,由于8月20日晚至21日晨,工程所在区出现强降水,突破了丹东地区历史单日降水量极值,形成洪水,给当地交通、通讯设施造成严重破坏,通讯中断。后通信恢复后,发现其未到工程现场,且没有任何消息,与其同在一起的还有司机一名。2010年8月22日郭某某所在单位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大江口边防派出所报郭某某失踪,至今已满四年。本院受理此案后,于2014年10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某某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郭某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