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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西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学文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宏迪进口汽车修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XX,牡丹江市XX进口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尹XX委托代理人吴XX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进口汽车修理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XX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XX进口汽车修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儒审 判 员  黄洪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