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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巍与张宾、刘素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巍,张宾,刘素芝,薛丽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3992号申请执行人尹巍。被执行人张宾。被执行人刘素芝。被执行人薛丽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巍与被执行人张宾、刘素芝、薛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