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异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兴、刘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异字第00024号异议人刘兴。委托代理人汪萌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剑与被执行人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兴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刘兴于2015年10月9日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兴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兴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延杰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