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莫伟杰与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杰,黄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莫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516。被告黄殷,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55。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伟杰诉被告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莫伟杰负担。审 判 长 黄活强人民陪审员 吴之远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家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