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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莫伟杰与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杰,黄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莫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516。被告黄殷,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55。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伟杰诉被告黄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莫伟杰负担。审 判 长  黄活强人民陪审员  吴之远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家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