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明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8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先,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先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灿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李明先溜门进入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虹桥路7弄3号被害人孙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脚链一条,后将黄金脚链销赃得人民币2100元。2、同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先在入住的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2106号的旅馆打算退房时,趁旅馆一楼无人,盗走现金若干元及钥匙一串,之后利用盗窃来的钥匙打开旅馆五楼被害人项某的卧室,盗走现金若干元及保险箱一只。该次作案李明先共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后李明先将保险箱内的部分物品拿到当铺当得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保险箱其余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669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明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李明先溜门进入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虹桥路7弄3号被害人孙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黄金脚链一条,后将黄金脚链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2100元。2、同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明先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2106号被害人项某经营的旅馆内打算退房时,趁旅馆一楼无人,在旅馆收银台及项某经营的家纺店的收银台内盗走现金若干元及钥匙一串,之后利用盗窃来的钥匙打开旅馆五楼项某的卧室,盗走现金若干元及保险箱一只。该次作案李明先共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保险箱内有黄金脚链一条、红绳黄金手链二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只、白金对戒一对、白金手链一条、钻石吊坠一件、玛瑙手链一条、玛瑙挂件一件、翡翠挂件五件、翡翠手镯一件、翡翠手链一串、银挂件二件、银手镯一件、房产证等。同月15日,被告人李明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李明先处扣押保险箱一个、玛瑙手链一条、玛瑙挂件一件、翡翠挂件五件、翡翠手镯一件、翡翠手链一串、银挂件二件、银手镯一件、房产证等物,并归还被害人项某。经鉴定,被盗钻石吊坠价值人民币2068元,被盗玛瑙手链一条、玛瑙挂件一件、翡翠挂件五件、翡翠手镯一件、翡翠手链一串、银挂件二件、银手镯一件,共价值人民币4622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明先的供述,被害人项某、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故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明先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明先退赔涉案赃物黄金脚链一条、赃款人民币15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孙晓微;退赔涉案赃物黄金脚链一条、红绳黄金手链二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只、白金对戒一对、白金手链一条,涉案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068元,返还被害人项林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洁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孔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