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