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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钱凤珍与洪诗兵、周兴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凤珍,洪诗兵,周兴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98号原告:钱凤珍,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洪诗兵,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周兴春,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凤珍诉被告洪诗兵、周兴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凤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凤珍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