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序珍与张明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523号原告杨序珍,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明鹏,农民。委托代理人XX,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刘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信,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珍诉被告张明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依法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杨序珍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