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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林维富、梁惠霞等公证债券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被执行人林维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惠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殷连水,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登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文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万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昝荣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维富、梁惠霞、殷连水、马登明、吴文建、马万强、昝荣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北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