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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士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390-1号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国,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士学,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