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72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方明华。被执行人王晓滨。被执行人包晓洋。被执行人邓芳明。被执行人贵州普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滨、包晓洋、邓芳明、贵州普兴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4278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滨、包晓洋、邓芳明、贵州普兴建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