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红英诉王鸿、赵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王鸿,赵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张红英,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鸿,男,38岁,汉族,个体。被告赵金莲,女,36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与被告王鸿、赵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6.00元,减半收取39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