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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19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鸣,该公司董事长。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赶2013年10月31日以前,由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付给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如逾期给付,由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秀珀尔科技有限公司每日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四的滞纳金3000元。案件受理费2663元、执行费702元,迟延履行金2400元,由咸阳彩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13000元,剩余案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19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