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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付秀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86号原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密文,该公司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秀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秀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