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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保国与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杨培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保国,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杨培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蒋保国,男,1966年4月10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其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华东,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剑,山西祝融万权(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培涛,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保国诉被告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杨培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保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保国以双方尚未结算,需进一步补充资料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保国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蒋保国承担。审 判 长  晋利霞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