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行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4175号原告微软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道1号。法定代表人艾琳娜·格里姆,助理秘书。委托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翟晶晶。原告微软公司因申���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1043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41948号”SKY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微软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芮松艳人���陪审员仝连飞人民陪审员韩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杨钊书记员李益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