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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婧,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安邦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物业公司)与被告徐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邦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