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辽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维国与被告张志国、张玉庭、李富胜、李洪德、王福志、贾东余、赵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国,贾东余,张玉庭,王福志,李富胜,李洪德,张志国,赵志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董维国,男。被告:贾东余,男。被告:张玉庭,男。被告:王福志,男。被告:李富胜,男。被告:李洪德,男。被告:张志国,男。被告:赵志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维国诉被告贾东余、张玉庭、王福志、李富胜、李洪德、张志国、赵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维国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凡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