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维国与被告张志国、张玉庭、李富胜、李洪德、王福志、贾东余、赵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维国,贾东余,张玉庭,王福志,李富胜,李洪德,张志国,赵志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董维国,男。被告:贾东余,男。被告:张玉庭,男。被告:王福志,男。被告:李富胜,男。被告:李洪德,男。被告:张志国,男。被告:赵志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维国诉被告贾东余、张玉庭、王福志、李富胜、李洪德、张志国、赵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维国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凡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