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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栾玉奎、蔡各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文普,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XX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喜,阜南县XX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栾玉奎、蔡各。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阜人口征决(2014)309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阜人口征决(2014)309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被征收人栾玉奎、蔡各于2007年9月21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四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6384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审批表;2、调查笔录和相关证明;3、见面材料和收入评估;4、征收集体讨论记录及违法案件调查报告;5、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征收审批表;7、政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8、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9、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委托材料等。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该案后,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告知等程序后,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上述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4)309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前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