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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段守明与段山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段守明,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胡应新,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段山泉,男,31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守明与被告段山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守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守明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