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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过芳与被上诉人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过芳,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过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弓文旭,屯留县麟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延江,村委主任。上诉人周过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5)屯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过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弓文旭,被上诉人屯留县渔泽镇北岗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延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原告周过芳诉称其于1999年便在309国道南侧有承包土地8.63亩,并缴纳了该地多年的提留款、统筹款。村委一直以该地有争议为由不给其发放补偿款等共计38400元。其提供了如下证据:1.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999签订的合同,原告周过芳亩数是4.39亩。2.屯留县生态林建设补助花名表,证明周过芳有东南拐地3.129亩,2008年补助1564.5元。3.北岗村309国道段绿化占农户土地表,证明周过芳有1.62亩,补助款810元。4.承包3号土地花名表,证明周过芳补偿款264.19元,该补偿款从2008年开始,被告均以该地有争议为由,不给原告领取。5.2003年、2004年的所交提留款收据。证明原告对此交过提留款。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北岗村309国道段绿化占农户土地表、屯留县生态林建设补助花名表系从农廉网下载打印。被告北岗村委未提供证据。原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北岗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周过芳称原件均在本案被告北岗村委处保存,且本案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告周过芳并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本案也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周过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经本院审查无法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无法认定该事实存在,故原告周过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过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周过芳承担。判后,周过芳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拒不参加庭审,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上诉人主张的默认,法院应该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主张。被上诉人辩称:从1999年到现在已经十几年了,村委也换了好几届了,对证据说不清楚,这届村委主任刚上任也不清楚这事情。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过芳针对其诉请提供了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合同书、土地花名表、所交提留款收据等证据,但该些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根据上诉人所举证据,无法有效认定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对周过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上诉人周过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760元由上诉人周过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