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亚北与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北,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河行初字第00158号原告:王亚北,个体从业者。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2号。法定代表人:关驰,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智鹏,该大队民警。原告王亚北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交通强制措施凭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亚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北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亚北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