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22号原告:陈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刘晃。被告:王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陈章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