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培珍申请执行王彩霞、刘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珍,王彩霞,刘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048号申请执行人刘培珍,女,汉族,47岁。被执行人王彩霞,女,汉族,45岁。被执行人刘德虎,男,汉族,51岁。申请执行人刘培珍申请执行王彩霞、刘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彩霞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彩霞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欣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