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守兴与王孝良、魏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王守兴,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田荣田,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良,男,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魏晓荣,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守兴诉被告王孝良、魏晓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付桂华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