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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国云与蒋明章、蒋荣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云,男,生于1949年1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蒋明章,男,生于1963年10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蒋荣贵,男,生于1986年11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767号张国云与蒋明章、蒋荣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蒋明章银行存款35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云34**元,缴纳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