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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召彦,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