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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徐钦玉,姜保立,马效彩,杜玉美,上官庆立,杨永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280-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发支行。负责人:黄建军。被执行人徐钦玉。被执行人姜保立。被执行人马效彩。被执行人杜玉美。被执行人上官庆立。被执行人杨永彩。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2013)临罗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姜保立、杜玉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石杭岭村房产二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罗庄区��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姜保立、杜玉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石杭岭村房产二处(所有权证: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