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浉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65岁,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女,4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一案,经浉河区法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达成协议,家庭财产全部归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共有人余某某房屋坐落在浉河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丘(地)号过户给杨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