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65岁,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女,44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离婚一案,经浉河区法院主持调解,现双方达成协议,家庭财产全部归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共有人余某某房屋坐落在浉河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丘(地)号过户给杨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仝允西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刘心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少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